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如当时没查封,办公楼可以抵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注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债务人,担保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质押
动产质押
抵押:动产,不动产都可以
质押:动产可以,不动产不可以。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交付时生效。光签合同,不交付,质押合同生效,质权未设立。
(2)在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注意:同抵押的一样,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的质押
交付(登记)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登记设立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上市公司
(2)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知识产权的质押
登记设立
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的质押
登记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注意: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无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将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
留置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比保证的范围多了个(保管费用)
2.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2)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烂的动产除外。
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注意:(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质权人。
(2)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抵押权人。
定金 类型
给付定金的一方 接受定金的一方
违约定金 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还还定金。
担保定金 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生效定金 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解约定金 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数额 1.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份,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合同的生效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注意: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份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
1.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的变更,但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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