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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笔记:合同制度_第10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15日]  【

  法定撤销

  有下列日情形之一的,均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不能由其近亲属行使。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作用借款的,借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预先扣除了的,应当按实际收到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注意: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注意: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租赁合同

  1.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份无效(不是全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可以续订,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维修义务 出租人承担

  (1)先看有没约定,没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金。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不是第三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未确定期限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意:只有讲到卖房屋时,才有优先购买权,设备没有优先购买权。

  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注意:融资租赁公司关心的是钱,其他问题是出卖人跟承租人的事。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跟出租人无关。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对于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有关的规定,还不行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揽合同 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如经同意,出现状况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债。

责编:xiao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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