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必须登记,登记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注意:
(1)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生效,是否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只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2)抵押物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动产-----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无论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个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6.抵押的效力
抵押物的孳息 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抵押物的出租 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扣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多余部份的价款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份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
A,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为债务人代偿债务,使押抵权消灭。
B,抵押物未经登记的,则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的从属性
[新增] (1)抵押物被分割或部份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份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份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注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份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抵押物的灭失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7.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8.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1)放弃抵押权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放弃多少,其他抵押人就减轻多少应承担的责任。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变更,未经其他抵押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即,你们二个变位顺序,我没有同意,就不能影响我的利益。
(3)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抵押2次(动产):
A,都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C,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9.对恶意抵押的限制[新增]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份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10.最高额抵押 (1)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权的确定:
①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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