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
2.利息
3.主债务
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谁发货谁承担运费。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不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时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与第三人无关。
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部份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暂停的意思,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列情况这一的,可以行使不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供应商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保全措施
代位权
三角债的问题,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消级行为):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注意: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过部份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输的承担)。
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主动折腾,出现财产不正当的减少。
1.可撤销的行为
①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注意:不管是放弃到期还是未到期的,或是债权担保,只要放弃都可撤销。
②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70%,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市价30%)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善意的不可撤销。
2.撤销权的时效
先看5年再看1年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多了的部份不能要,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注意:(1)撤销权诉讼: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
(2)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合同的担保:
概述
1.反担保方式 下面二项都可以:
(1)债务人:抵押,质押
(2)其他人:抵押,质押,保证。
注意: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2.数个担保物 主次之分,先主后次。
同一债权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先抵押主债务人的,不足部份再找担保人的。
3.诉讼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2)一般保证:债务到期不还钱的时候,先诉抗辩权
①债权人必须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直接找保证人,保证人有理由拒绝。
②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不足的部份再找保证人。
(3)连带责任保证:爱找谁就找谁,即债权人找债务人,保证人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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