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人没有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份不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没有经同意的,哪个少就按哪个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抵押并存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按《物权法》规定,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找物的担保人,也可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注意:不能向另外的保证人追偿。
破产 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部份,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就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新增]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结果没监督好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增]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当事人根本没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按6个月。
(3)[新增]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促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注意:不能超过保证期间找保证人。
(3)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断 中止
一般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 √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 √
连带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 √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 √
抵押
1.抵押物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能抵押。但以其教育,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即,先查封后抵押的,抵押无效,先抵押后查封的,抵押有效。
(4)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无效。
(5)以尚未建筑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6)共有财产,以自己的份额抵押有效。如果以全部的共有财产为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2.土地的抵押 (1)城市房地产:A,房子抵押了,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
B,土地使用权抵押了,地上面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A,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不能单独抵押。
B,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注意:抵押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4)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份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如一大片玉米抵押了,玉米可以抵押,但下面的地不行。
3.抵押合同
不能约定设备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事先约定也无效,但事后可以协商,拍卖或折价。一般情况,抵押物价钱高于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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