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工程结算与支付
9.1 预付款
9.1.1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9.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 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
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9.1.3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9.2 期中结算与支付
9.2.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9.2.2 勘察费应根据勘察工作进度,按约定的支付分解进行支付,勘察工作结束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全额支付勘察费。
9.2.3 设计费应根据分阶段出图的进度,按约定的支付分解进行支付,设计文件全部完成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后,发包人应全额支付设计费。
9.2.4 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计量周期一致。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计量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份数应满足合同要求。支付申请应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应得的款额,包括承包人已达到形象进度节点所需要支付的价款。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9.2.5 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采购的设备名称、品牌、技术参数或规格、型号等报送发包人,经发包人认可后采购,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应全额支付设备购置费。
9.2.6 总承包其他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分解的金额、时间支付。
9.2.7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 天内,根据形象进度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9.2.8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9.3 竣工结算与支付
9.3.1 竣工结算价为扣除暂列费用后的签约合同价加(减)合同价款调整和索赔。
9.3.2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9.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 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9.3.4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9.3.5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9.3.6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 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 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9.3.7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总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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