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应在项目清单上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
4.1.2 清单分为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清单、初步设计后清单。
4.1.3 编制项目清单应依据:本规范;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其中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在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应按附录A.1 或B.1 或C.1 编制;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应按附录A.2 或B.2 或C.2 编制。
4.1.4 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价格清单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程内容。
4.1.5 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
4.1.6 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和价格应仅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4.2 勘察、设计费清单
4.2.1 勘察设计费清单应结合工程总承包范围确定列项(参见表4.2)。
4.2.2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按照表4.2 规定的内容选列,但编码不得更改。
4.3 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清单
4.3.1 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清单应结合工程总承包范围确定列项(参见表4.3)。
4.3.2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按照表4.3 的内容选列,但编码不得更改。可以增列,也可以减少。
4.3.3 总承包其他费项目可以详细列项,也可以几项合并列项。
4.4 设备购置清单
4.4.1 设备购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需求列项(参见表4.4-1、2)。
4.4.2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编制设备购置清单,编码0004 不得更改,具体设备在后两位顺序编码。
4.4.3 设备购置项目清单应列出设备名称、品牌、技术参数或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4.5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清单
4.5.1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照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5.2 建筑安装工程清单项目编码应遵守以下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01
(1)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设计后项目清单编码,采用01 与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A.1 的规定设置。
(2)初步设计后清单项目编码,采用01××与5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A.2 的规定设置。
2.市政工程02
(1)可行性研究后清单项目编码,采用02 与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B.1 的规定设置。
(2)初步设计后清单项目编码,采用02××与5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B.2 的规定设置。
3.轨道交通工程03
(1)可行性研究后清单项目编码,采用03 与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C.1 的规定设置。
(2)初步设计后清单项目编码,采用03××与5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码应按附录C.2 的规定设置。
4.5.3 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工程项目,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4.5.4 项目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
4.5.5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m”、“m2”、“m3”、“kg”、“L/S”、“m3/d”、“T/d”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个”、“件”、“根”、“组”、“系统”、“点位”、“座”、“套”为单位,应取整数。
4.5.6 编制项目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
4.5.7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清单表式见表4.5。
4.5.8 招标人应按本规范附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发包阶段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清单,规范中的编码不得更改。同一项目细分时,在同一编码项目下分列(如现浇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时,在同一项目下分列C25、C30……即可)。
4.5.9 招标人在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清单,对于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等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可以只列项目、不列工程量。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列出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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