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3.1.2 工程总承包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3.1.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由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组成。
3.1.4 工程总承包中所有项目均应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
3.1.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3.2 勘察与设计
3.2.1 发包人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3.2.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负责所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初步设计后发包的,负责所有施工图设计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2.3 承包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最高限价,在其限额内进行设计。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上述限价;初步设计后发包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2.4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初步设计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承包人提高标准的,按提高后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降低标准的,按发包人原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5 承包人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充分体现发包人的要求,其成果文件应得到发包人认可。
3.2.6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及品牌(在合同约定的品牌选用)。
3.2.7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3.3 材料与设备采购
3.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各项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选择材料和设备,若需更换,应报发包人核准。如果承包人擅自选用其他品牌及规格,承包人必须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等一切损失。
3.3.3 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或设备,对更换部分的价格变化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对承包人造成影响,应对承包人的工期和费用进行相应补偿。
3.3.4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 计价风险
3.4.1 承包人复核发包人的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变更调整;发包人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润。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4.2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试验和检验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3.4.3 承包人文件中出现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做出了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包括承包人完成全部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工程设计、实施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
3.4.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承担任何风险意外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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