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根据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决定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或有可能影响报价的地方不清楚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请招标人澄清。
6.2 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
3.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招标答疑;
4.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以及可研或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6. 市场价格信息或本企业积累的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
7.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招标人在初步设计图纸后招标的,若投标人发现招标图纸和项目清单有不一致,投标人应依据招标图纸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1.如项目有不一致,有增加的,列在章节后“其他”项目中,有减少的,在项目清单对应位置填写“零”。
2.如内容描述有不一致,依据招标图纸报价,将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说明。
3.如项目工程量有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项目下填写新的数量。
4.如投标人的做法与项目清单中描述的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做法下填写新做法,并报价,但原内容不能删除,对应价格位置应填写“零”。
6.2.3 项目清单中需要填写的规格/品牌等项目,需要投标人根据自行的报价依据进行填写,如该规格/品牌与品牌建议表中不符的,应予以明示。
6.2.4 项目清单中以“项”报价的金额为总价包干金额。
6.2.5 项目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的项目,视为此项目的费用己包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中。
6.2.6 投标总价应当与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的合计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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