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合同价款调整与索赔
8.1 合同价款调整
8.1.1 基准日期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8.1.2 因发包人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发包人要求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8.1.3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签证报告后的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8.1.4 因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见表8.1),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承(发)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实施的工程,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高)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8.1.5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竣工每日历天补偿额度的,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8.1.6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额度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8.2 索赔
8.2.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8.2.2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8.2.3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8.2.4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査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8.2.5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8.2.6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8.2.7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8.2.8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8.2.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8.3 暂列金额
8.3.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8.3.2 发包人按照本章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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