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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中级综合知识1-5章全套笔记(1)_第16页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6年12月4日  

3、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上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四部门组成。
4、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在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以指导生产。企业可制定指标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使用。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天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要部门备案。
(二)标准性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
我国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中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出口。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全文强制: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
条文强制: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1)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5) 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 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 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
(一)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条件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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