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担保。
C、产品缺陷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赞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A、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设计、制造上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的危险"。
B、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但如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的危险"。
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
A、 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
B、 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
C、 是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
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管理提出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本条对企业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但对具体的企业来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法律不作具体规定。
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标识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验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个方面: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明确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禁伪造产品的产地。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中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6、《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1) 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2) 推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5) 实行奖励制度。
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985年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