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变化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以及以个人开业的所并存的格局。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2、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有符合规定的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3、资产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规定数额。
★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由拟建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并报原审核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1、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2、组织律师学习业务,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3、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