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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2)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7、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8、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律师、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凡是执业律师,就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也是当地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

  2、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律师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3、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业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的专门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对律师的管理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司法部设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管理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律师管理处;

  3、地、市司法局(处)和县、区司法局设律师管理科。

  4、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律师管理的顺利进行。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

  1、授予律师资格。

  2、核发律师执业证书。

  3、评审律师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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