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一般来说,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和律师会议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律师事务所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国资所的主任、副主任由组织任命,合作所、合伙所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会议由全体专职律师组成,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也有的律师事务所由本所全体专职律师选举产生律师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1、统一收案和收费制度
2、案件讨论制度
3、请示汇报制度
4、归档制度
5、工作总结制度
6、其他工作制度
七、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律师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2、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责任。
3、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必须是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律师。对合伙律师对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主要责任的合伙人三年内也不得担任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退出合伙。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执业律师。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原称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国资律师事务所特征
1、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
2、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国资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律师会议制度,由全体律师组成,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
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由本所全体律师推选,报请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由本所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担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2、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