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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2)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4、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5、制订律师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7、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机构的管理

  我国的律师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是经司法部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有:

  1、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有权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部门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2、审批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解散。

  律师事务所变更和解散时,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3、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及其代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驻华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4、对律师机构进行规范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在我国,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是:律师协会应当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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