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AB【解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ABCD【解析】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3.ABC【解析】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4.ABCD【解析】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5.CD【解析】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6.ABCD【解析】“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7.ABCD 【解析】除A、B、C、D四项外,《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有关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还包括:除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外,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除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常支出外,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8.ABC 【解析】D项属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防范证券公司账外经营的规定。
9.ABCD【解析】《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特定禁止行为包括:(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ABCD【解析】《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CD【解析】《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12.ACD 【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没有对证券交易所办公人员的数量作出规定。
13.ABC【解析】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4.ABCD【解析】按照《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15.ABCD【解析】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A、B、C、D四项均为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除此之外,还有下列活动也不得从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16.AB【解析】虚假陈述的行为按证券发行、交易的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的阶段性要求可以分为一级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和二级市场中的虚假陈述。
17.ABCD【解析】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投资者、特设信托机构、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托管人及律师等。(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18.ABC【解析】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19.ABC 【解析】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0.AD 【解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1.ABC【解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之一是: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故D项说法错误。
22.AD 【解析】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23.AD【解析】财务顾问主要为企业融资及相关企业改制、并购、资产重组等活动提供方案设计、交易估值、提出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服务对象为企业、上市公司等。
24.ABC 【解析】D项说法错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25.ABCD 【解析】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26.ABC【解析】财务顾问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
27.AB【解析】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28.ABC【解析】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并对辅导结果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存档。
29.ABC【解析】财务顾问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事项。
30.ABD【解析】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故C项错误。
31.ABCD【解析】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32.ABCD【解析】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33.ABD【解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应予以立案追诉的情形之一是: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故C项错误。
34.ABCD【解析】诚信信息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对象、查询原因、查询内容、查询时间等情况。
35.ABCD【解析】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36.AC【解析】诚信信息中的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采集。
37.ABCD【解析】除A、B、C、D四项外,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也是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38.BCD【解析】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9.ABCD【解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2)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4)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5)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
40.ABCD 【解析】当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中国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之一发生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1)自然人申请变更。(2)法人申请变更。(3)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变更。(4)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5)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6)收市后经办人将客户留存资料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7)将客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寄送中国结算公司审核。
41.AB【解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42.BC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3.ACD【解析】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CD【解析】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ACD【解析】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46.ABCD【解析】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
47.ABD【解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48.CD【解析】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9.AB【解析】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0.ABD【解析】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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