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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统计法规概论》重点资料:第五章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6月5日]  【

  第三节 统计标准管理

  一、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统计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所做的统一规定,以国家标准形式或部门标准形式发布。统计标准化,就是在实践中,对常用的统计分组和规定通过制定、发布和贯彻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实现统计工作的最佳效益。统计法中规定的统计标准化的内容包括:统计指标概念、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的标准化。

  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

  统计指标标准化,是指对统计指标的概念、计算方法和应用范围的规范化。统计指标的概念包括指标的内涵和外延两面。内涵说明本指标质的规定性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是本指标包括的范围。计算方法是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应用范围是统计指标的特定的界定范围。

  分类目录,是指统计分类标准的一种。如商品可以按生产单位划分为农副产品、工业产品;按用途可以划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消费资料还可按吃、穿、用、烧等进行分类。分类目录是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是分析研究的基础。统计调查的分类目录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

  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形式。统计调查表的一般格式是:左上角为填报单位的标记,中间是表格和报告期别,右上角为统计调查表法定标记。其中依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备案文号。表的左面一般为表的主栏,列出统计调查的指标;右面为宾栏,列出统计分组标志等。表的下面是统计责任标志,从左至右依次为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实际报出日期。

  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制定科学规范的统计编码及统计调查表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科学工整理统计数据、保证统计资料准确性的基础,对于提高统计设计与管理水平,适应统计数据计算机化的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库体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统计法第十一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使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因此,统一规范各种统计分类标准,是整个统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这是统计科学性和统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也是统计资料准确性和统一性、可比性、连续性的可靠保证。我国幅员广大、管理层次多,情况又比较复杂,尤其要重视和坚持统一的统计标准,才能保证统计资料的淮确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否则,就难以取得具有使用价值的统计资料,还可能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二、统计标准制定的法定权限

  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目前已经制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三次产业分类标准,经济类型划分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职业分类标准,大中小城市划分标准,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沿海和内地划分标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划分标准等。部门统计标准,是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定部门统计标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有适应本部门管理需要的统计标准,如生产部门有产品质量的标准,建设部门有建筑产品的质量标准等。部门统计标准必须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作补充性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矛盾。统计标淮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凡是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执行部门标准。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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