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 | 考试用书 | 外语学习 | 模拟考场 | 考试论坛  
全国  |             |          |          |          |          |         
  当前位置:质量工程师 > 综合辅导 > 文章内容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_第9页

加入收藏  【 】  [ 2006-9-28 ]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更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2.售出的产品,只要具有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销售者就应当首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销售者承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包括: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产品购买人造成损失(如运输费、交通费、误工收入等)的,赔偿相应的损失。

  4.“售出的产品”是指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产品范围,即为本法调整的所有产品。

  5.本条第二款规定了销售者先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的权利。但是,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之间在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本条是关于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免责条件的规定。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表明了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三个要件: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体现了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3.“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对免除责任的条件,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生产者不能有效地证明免责条件的,那么不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4.“产品未投入流通”,是指产品未出厂销售。

  5.“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是指发展中的风险。判定是否属于发展中的风险,以当时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为依据。

  第三十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试用书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应试指南及习题解析(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全部采用客观题形式,要求考生概念要清晰,理解要透彻..
定价:¥40.00 优惠价:¥36.70  更多书籍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应试指南及习题解析(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全部采用客观题形式,要求考生概念要清晰,理解要透彻..
定价:¥35.00 优惠价:¥32.10  更多书籍
将考试通添加到收藏夹 |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考试通 | 复制本页地址,传给QQ/MSN上的好友 | 申请链接 | 意见留言 TOP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站内导航  考试论坛
Copyright © 2007-2010 考试网(Examw.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