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品标识一般必须具有:检验合格证明,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限时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者标明失效日期。
涉及使用安全或者容易损坏的产品,必须具有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5.“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6.“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
7.“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
8.本法所称“警示标志”是指用以表示特定的含义,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图形。
9.本法所称“警示说明”是指用以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1.本条是对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2.剧毒品如农药等,危险品如易燃易爆品等,易碎品如玻璃制品等,不能倒置的产品如电冰箱等,均属于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3.“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是指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包装要求。
4.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特殊产品的包装要求,保证人身、财产安全,并防止产品损坏。
第十七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本条是对生产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
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已宣布淘汰了六种农药;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原机械电子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宣布淘汰了15批601项机电产品;卫生部宣布淘汰了几百种药品等。
第十八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本条是对生产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伪造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而标注乙地地名的欺骗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1.本条是对生产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是指非法制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获国际荣誉奖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或者未获准认证,未取得优质产品、国际奖等荣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等,而擅自使用相应质量标志的行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