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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6)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9日 ] 【大 中 小】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程序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程序,律师均可作为代理人参与,即可担任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另外,与此有一定关联的是不仅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律师可作为代理人发挥作用,而且在行政程序中,律师也可以发挥作用。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走进行政程序的规定会越来越多。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律师参与行政程序,不仅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产生积极影响,也将对后面的行政诉讼程序产生积极影响。

  ★律师代理对象的范围

  下列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行政诉讼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

  ★六、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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