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经济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
依照行政关系所产生的某些行政案件等,律师都有权依法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关系
联系:民事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的前提和基础,而民事诉讼代理又是为民事代理服务的。
区别:
1、属于两种不同的范畴。民事代理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代理属于程序法上的范畴。
2、代理的范围不同。
3、两种代理制度的性质,代理权的中止和终结等都各有其特点。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刑事辩护比较)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代理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只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特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民事诉讼代理职务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追究律师的诉讼代理词,不得强迫律师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行为。
2、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查阅案件的证据和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3、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开庭的日期太仓促,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4、律师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有权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
5、律师发现被代理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的,有权拒绝担任代理人,或者解除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
6、律师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范围,有权处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
7、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律师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复议。
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律师认为在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有权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9、律师依法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0、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义务
1、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必须遵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
2、律师必须在业务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和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3、律师必须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忠于国家的法律,忠于职守,做好民事诉讼的代理业务。
4、律师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代理工作后,应依法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尽心竭力地做好代理工作,没有特殊情况的出现,不得中止或终结代理工作。
5、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认真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对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问题,必须严加保密,不得泄露。
6、律师代理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的委托,禁止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禁止私自向当事人收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