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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6)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9日 ] 【大 中 小】

  ★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

  2、外国人和中国人权利与义务同等的原则

  3、对等原则

  4、主权原则

  注意: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寄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证明,还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司法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行政争议的特征

  1、行政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必然是行政机关,这是行政争议在形式上的特征。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授权某个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某项行政权力,则该组织可能成为行政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2、行政争议是由于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其他职权而引起的。行政管理职权包括核发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

  3、行政争议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对等。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主动和优越的地位,享有行政管理的种种权限,可以国家强制力使相对人服从管理。

  4、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这一特征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以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特点

  (一)被代理主体的差异性。

  (二)代理人权限的差异性。

  (三)代理行政诉讼涉及法律法规的广泛性。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地位

  1、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属于被代理人。

  2、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地位相对独立。

  ★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的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的,如律师代理的是原告方,律师的地位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没有什么不同;但如代理的是被告方,则不能在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不能反诉等。另外,由于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所以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都不能要求调解。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律师可以代理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受哪些人的委托成为其诉讼代理人,以及可以在哪些程序中代理行政诉讼。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案件种类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4、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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