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律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伙同委托人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8、律师应当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营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挟嫌报复,敲诈勒索。
9、律师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必须按照通知日期准则出庭,不得借故迟到、早退或不到庭,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10、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1、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的证据。
12、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必须遵守法庭的各项纪律,维护诉讼秩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
★特别代理与一般代理的区别
1、特别代理涉及到的是重大诉讼行为问题;一般代理只涉及到普通诉讼行为的问题。
2、特别代理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一般代理涉及的是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3、在特别代理中,律师应对代理的主要问题作出决断性的表态;在一般代理中不需要作出这种性质的表态。
4、律师在特别代理中是独立性的代理行为;在一般代理中只是协助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代理权限的变更,无非是增大代理权限或者缩小代理权限两种情况。
代理权限的终结。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权限一般是在法院审判案件结束后,或者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之后而告终结。
★转托代理,又称为复代理,也叫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在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或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委托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中授予了被委托人转委托的权利,自然可以实行转委托;但转委托的权限必须限于原委托的范围。在原委托书中未规定代理人转委托权利的,由于代理律师是在十分紧急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活动,如不及时参加诉讼,必然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因此,可以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转委托其他律师代为诉讼;事后应得到委托人的承认或认可,否则,应由代理律师对转委托律师的行为负民事责任,而不应由被代理人负责。
3、民事诉讼中的转委托代理不同于另行委托代理
律师在上诉审程序中的代理:
提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1、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2、一审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3、一审裁判在违背法定程序上的错误。
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凡是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条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律师的代理与第一审程序中的代理基本上相同。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律师的代理基本上与第二审程序的代理相同。当然,律师在代理中,可以同时请求撤销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两审判决或裁定,也可以只要求撤销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
★涉外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代理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涉外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的意义
有利于正确、合法的处理涉外民事案件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宣传法制,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