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辩护律师进行调查要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会见或拒绝提供材料的,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辩护律师认为必要也可径行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3、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经上述人员同意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对于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为由,予以不起诉处理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
★指定辩护条件的三种情况: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为头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对第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斟酌决定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于后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1、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2、接受指定的律师必须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3、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指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有三种情况: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如果被告人拒绝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向其解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律师辩护的意义。解释后,如果被告人仍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即使是在上述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5、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必须保证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有比较充分的准备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10日以前。指定的辩护律师应当与委托的辩护律师享有同等的准备出庭时间。
6、关于指定辩护关系的变更或解除。开庭前,被告人要求增加辩护律师的,一般不予允许;要求更换律师的,如理由正当,具体由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裁量决定。如果被指定的律师或者其所在的事务所在开庭前要求加以变更的,应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查阅、摘抄、复制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将有分歧的事项交给被告人自行辩护。)★
3、调查核实证据(律师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会见或者拒绝提供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自诉案件律师代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诉时,代理律师经自诉人委托可以行使辩护职能。
★二审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1、第二审辩护除了针对原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外,主要针对的是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如果二审的提起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还要针对检察院的抗诉发表意见。
2、辩护不受上诉范围或抗诉理由的限制,从案件事实的认定到证据的收集判断,从实体法的适用到诉讼程序的运作,只要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者审判前的诉讼活动存在问题,都要在二审的辩护意见中加以反映。
3、如果二审不开庭,辩护律师更要重视辩护词的撰写,通过辩护词充分全面地表达辩护意见。
4、注意维护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法定权利,防止二审法院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加重刑罚或者变相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