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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4)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

  1、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履行辩护职责。

  2、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为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

  1、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也就是说,最多只能委托两人担任辩护人。

  3、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

  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

  ★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代理律师比较)★

  1、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

  2、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

  3、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委托辩护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没有委托权限的限制,其辩护内容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不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全面查明案情,正确判断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

  3、律师是辩护人中的核心力量,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专业知识;诉讼权利;依法执行职务有法律保障;有组织纪律保证;发挥群体优势。)

  ★辩护律师的责任

  1、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内容,是收集、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

  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歪曲法律。

  3、律师辩护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的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辩护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2、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应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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