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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4)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7、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8、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9、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律师的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关系:执业纪律是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即职业道德被科学的、系统的概括成若干戒律就是执业纪律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出现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条件:1、律师必须有实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律师在主观上存在过错;3、律师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害,而且律师的行为与当事人经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律师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5、律师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执行职务过程中。

  ★律师的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遗失重要证据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3、泄漏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致使证据湮灭;

  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

  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律师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指执业律师,还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行贿罪。

  3、介绍贿赂罪。

  4、毁灭、伪造证据罪。

  5、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

  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律师及其他有资格充当辩护人的公民订立委托协议,委托他们为自己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依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仪利中的核心。

  ★辩护权的内容:

  1、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

  2、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3、公诉案件自进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5、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有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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