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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8)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意义:防止他人篡改、伪造冒名顶替声明人的声明,

  ★办理声明书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声明是声明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或者承担某项特定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公证程序上,要求声明人必须亲自在公证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此项公证事务。

  2、公证机构办理声明书公证,只依法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具有真实性,对声明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查,只要其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即可。

  ★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办理收养关系公证的手续:

  收养人提交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1、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的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

  送养人提交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1、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送养要征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同意的证明文件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4、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孤儿的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应提交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证明。因丧偶或配偶下落不明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被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有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7、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

  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共同提交的材料:

  1、各方共同签署的收养协议2、已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

  ★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

  (2)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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