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二)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对当事人继承死者遗产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提供的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4、有遗嘱的提交遗嘱原件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6、代位继承的提交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代位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7、放弃继承的应到公证机关发表放弃声明或提交已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注意的事项
1、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3、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4、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
5、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6、审查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起纠纷。
★拒绝公证的几种情况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危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赠与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赠与人还应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对方,合同才能生效。而在特殊情况下,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的特点:
一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 二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它同委托人本人所进行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四是委托合同为诺成双务合同。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委托书公证特点:
一是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二是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则成为委托人取得对外处理事务的资格和权限的书面证明。
★委托合同与委托书的区别:
委托委托合同仅仅是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权利义务的协议,而不能用于向第三方声明受托人代办事务的资格和权限。只有基于委托合同,由委托人签发的委托2、是用以表明委托关系和委托权限的对外文件。
★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应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和委托合同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必须是委托人当着公证员的面签名、盖章的。如果作为委托人的法人已事先在委托书上盖了章的,应向公证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印鉴和代表人的印章,以便核实委托书上印章的真实性。
3、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与公民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另外,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更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当事人提交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5、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行为公证时,应特别注意管辖问题。如果委托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申办发往域外使用的委托书公证,均应由我国公证机构办理。反之,居住在国外的公民或法人在域外委托我国国内的公民或法人代办法律事务,或者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其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我国公证机构不应办理。
★声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从事的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某个事件或问题表明其立场或主张的单方法律行为,两种形式书面和口头
★声明书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声明人书面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