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证的普通程序
★公证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申请
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申请公证应提交材料范围的是:身份证明、代理权证明、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正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公证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等公证事项应当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其工作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受理标志着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开始。经公证机构受理后,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形成公证法律关系,申请人开始成为当事人。
★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2、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审查需要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2、审查的程序
★公证机构享有核实权,应当进行核实的情形包括:
1、具体办证规则要求核实的,公证机构按照该办证规则进行核实;
2、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假难辨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存在矛盾或者有疑义。
★核实权既可以由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行使,也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