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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5)_第4页

来源:新浪教育 [ 2011年8月25日 ] 【大 中 小】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股份转让,超额递减0.3%、0.25%、0.01%

  2、其他经济合同,超额递减1%、0.8%、0.05%

  3、财产赠与、继承、遗赠,受益额2%,最少收200元

  4、提存公证,标的额0.3%,最低100元,代申请人保管费另收。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总额的0.3%

  三、按实际支出费用和有关差旅费标准收费

  ★公证费的减免交和退还

  ★减免收费

  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办理赡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4、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减免公证费,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是否减收或者免收的决定。

  ★退还收费

  1、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取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或者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给当事人。

  2、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方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视当事人责任大小,将所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一部分。

  3、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时,按规定可以收取手续费,其余收费退还。申请撤回事项,如未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另外,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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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