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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模拟题(六)_第8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2月22日]  【

  (七)

  【答案及解析】

  业务(1)需要缴纳印花税。

  以物易物合同,适用税目为“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购销合计金额,即500000+460000=960000(元)。

  运输保管合同,适用税目分别为“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分别为运输费30000元、仓储保管费10000元。

  应缴纳的印花税=960000×0.3‰+30000×0.5‰+10000×1‰=313(元)。

  业务(2)需要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目为“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总租金800元。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由于800×1‰=0.8(元),小于1元,所以该业务应纳印花税为1元。

  业务(3)需要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目分别为“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依据分别为加工费9000元、原材料金额30000元。

  应缴纳的印花税=30000×0.3‰+9000×0.5‰=13.5(元)。

  业务(4)需要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目为“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剔除研究开发经费以后的报酬金额,即110000-30000=80000(元)。

  应纳印花税=80000×0.3‰=24(元)。

  (八)

  【答案及解析】

  1.(1)“对于扩建的厂房,1~5月期间企业并未使用,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应当从6月份起以245万元作为房产原值开始计征房产税” 的观点不正确。对于扩建的厂房,1~5月期间也应征收房产税,只不过是按照扩建前的原值200万元计税。6~12月应以260万元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的旧仓库,自2015年2月起免征房产税”的观点不正确。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的旧仓库,应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所以,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的旧仓库应自2015年10月起免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新仓库,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的观点正确。

  (4)“用于对外投资联营的旧车间,应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的观点不正确。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联营期间应按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所以,对于投资联营的旧车间,1~9月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10~12月以当年收取的固定利润10万元作为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

  2.甲企业2015年度上述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200×(1-20%)×1.2%×5/12+(200+45+15)×(1-20%)×1.2%×7/12+200×(1-20%)×1.2%×9/12+400×(1-20%)×1.2%×3/12+300×(1-20%)×1.2%×9/12+10×12%=8.02(万元)。

  四、综合题

  【答案及解析】

  (1)企业上年3月销售产品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30万元,逾期未收回将其全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少计了增值税,应当调减其他业务收入,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相应的应补计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36×(7%+3%)=0.44(万元),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36+0.44=4.8(万元)。

  当年2月销售产品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20万元,未逾期不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实际发生额的60%=8.6×60%=5.16(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2000+200-4.36-20)×0.5%=10.88(万元),应以5.16万元为限,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5.16=3.44(万元)。

  (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2000+200-4.36-20)×15%=326.35(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未超支,不作调整。

  佣金支出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0%×(10%-5%)=150(万元)

  (5)第一年折旧额=(8-3000/10000)×5/(1+2+3+4+5)=2.57(万元),应调减=2.57-2.4=0.17(万元)

  (6)三项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60-400×14%+15-400×2.5%=9(万元)

  【提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支付7万元,没有超标,不作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调增所得额=29.4-400×5%=9.4(万元)

  (7)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33-4.8-20-40+3.44+150-0.17+9+9.4=639.87(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39.87×25%-533×25%=26.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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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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