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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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单项选择题(201-300)_第7页

考试网   [2019年2月20日]  【

  251.B【解析】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52.B【解析】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253.C【解析】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54.B【解析】根据《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分开管理。

  255.B【解析】参见《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规定。

  256.B【解析】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257.B【解析】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58.C【解析】参见《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259.B【解析】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0.B【解析】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61.B【解析】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262.B【解析】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63.B【解析】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264.B【解析】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5.B【解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包括:(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266.B 【解析】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67.B【解析】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推介、定价、配售、承销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反相关规则规定情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268.B【解析】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管理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269.B【解析】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270.B【解析】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违反规定超出查询目的、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或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会员、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应采取警示等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71.B【解析】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没年对自然人客户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年对法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272.B【解析】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273.B【解析】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274.C【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75.C【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主要内容除A、B、D三项外,还包括:(1)报送申请核准发行证券的文件格式、报送方式及预先披露规定股票发行审核的制度规定。(2)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的承销方式。(3)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约定的内容。(4)证券承销的期限、发行价格的协商确定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性规定是《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规定。

  276.C【解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77.C 【解析】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278.C【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1)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2)客户支付与证券 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79.C【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80.C【解析】《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除了A、B、D三项外,还包括:(1)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2)注册资本的规定,出资形式,认缴出资的义务,设立登记,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的主要内容。(3)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规定。(4)经理的聘任及职权。(5)监事会的设立及监事的选任,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7)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及其监事会成员。设立公司的一般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属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的内容。

  281.C【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282.C【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股本总额不得少于3000万元。

  283.C【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284.C【解析】A、B项属于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内容;D项属于境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内容。

  285.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286.C【解析】A、D项属于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合规原则;B项属于岗位分离原则。

  287.C【解析】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288.C【解析】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89.C【解析】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90.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饿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91.C【解析】查询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

  292.C【解析】诚信信息的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293.A【解析】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备案报告;(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3)资产托管协议;(4)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5)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94.C【解析】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1)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2)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95.C【解析】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选项A错误;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选项B错误;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选项D错误。

  296.C【解析】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97.C【解析】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98.C【解析】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3)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99.C【解析】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5)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6)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7)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300.C【解析】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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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ngho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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