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购文件、采购单发出前未经审批。
(3)顾客指定的供应商,组织对其不评审也不验证其产品。
(4)无选择和评价供应商的准则。J
(5)采购文件的内容未清楚地在表明订购产品的要求(如产品的质量要求验收要求等)
(6)对质量差的供应商,没有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
(7)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审经批准的供应商。
(8)采购单的修改没有管理规定。
(9)采购产品的验证方法不明确,或虽明确但不执行。
(10)组织或顾客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时,未在采购文件中对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办法作出规定。
(11)对服务供应商(如计量器具检定供应商、委托的检验机关、运输公司等)等未进行评审等控制活动。
5、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标准条款7.5.1)
(1)控制生产和服务过程的信息不全,缺乏作业指导书或作业指导书不够详细正确而影响产品质量。
(2)作业人员的作业不符合作业指示。
(3)设备没有进行正常的维护。
(4)工作环境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5)对特殊过程、关键过程、质量控制点没有监控措施。
(6)操作者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无记录。
(7)生产过程无计划管制(如投入、在制、产出的日常控制)。
(8)失效的图纸、规范等还在使用。
(9)领用的原材料没有规定的标识或检验状态。
(10)未规定产品放行的条件。
(11)发运了型号不正确的产品。
(12)货车运输公司或船舶运输公司未经评审。
(13)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没有采取纠正措施。
(14)货物没有正确地进行标识,随货文件不完整。
(15)没有规定交付后(售后服务)的管理措施,或规定了但未执行,或没有效果。
(16)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未执行或执行后没有记录。
6、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标准条款7.5.2)
(1)未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
(2)未对确认的过程和方法进行规定。
(3)过程更改后来进行必要的再确认。
7、标识和可追溯性(标准条款7.5.3)
(1)生产中产品无证明其身份的适当标识(过程卡、随工单、路线卡等)。相似的物品不易区分。
(2)在有可追溯性的场合,产品标识不具有惟一性,无法追溯。
(3)可追溯性实施中出现“断裂”现象而无法实现可追溯性。
(4)产品标识系统过于简单,或过于繁杂,无法做到‘使用适宜的方式’标识产品,不具有可操作性。
(5)产品标识在使用中消失而未按规定补加标识。
(6)产品分割、分装时,未按规定将标志转移至每一部分。
(7)当产品有有效期限限制时未对产品作出有效期标识。
(8)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9)不合格品未加标识。
(10)标识消失、涂改时有发生。
(11)检验状态改变了,其标识没有变化。
(11)检验状态规定的部位、印鉴、签署、记录不完善。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