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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常见的不合格项_第3页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7年9月21日  

(2)采购文件、采购单发出前未经审批。

(3)顾客指定的供应商,组织对其不评审也不验证其产品。

(4)无选择和评价供应商的准则。J

(5)采购文件的内容未清楚地在表明订购产品的要求(如产品的质量要求验收要求等)

(6)对质量差的供应商,没有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

(7)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审经批准的供应商。

(8)采购单的修改没有管理规定。

(9)采购产品的验证方法不明确,或虽明确但不执行。

(10)组织或顾客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时,未在采购文件中对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办法作出规定。

(11)对服务供应商(如计量器具检定供应商、委托的检验机关、运输公司等)等未进行评审等控制活动。

5、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标准条款7.5.1)

(1)控制生产和服务过程的信息不全,缺乏作业指导书或作业指导书不够详细正确而影响产品质量。

(2)作业人员的作业不符合作业指示。

(3)设备没有进行正常的维护。

(4)工作环境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5)对特殊过程、关键过程、质量控制点没有监控措施。

(6)操作者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无记录。

(7)生产过程无计划管制(如投入、在制、产出的日常控制)。

(8)失效的图纸、规范等还在使用。

(9)领用的原材料没有规定的标识或检验状态。

(10)未规定产品放行的条件。

(11)发运了型号不正确的产品。

(12)货车运输公司或船舶运输公司未经评审。

(13)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没有采取纠正措施。

(14)货物没有正确地进行标识,随货文件不完整。

(15)没有规定交付后(售后服务)的管理措施,或规定了但未执行,或没有效果。

(16)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未执行或执行后没有记录。

6、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标准条款7.5.2)

(1)未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

(2)未对确认的过程和方法进行规定。

(3)过程更改后来进行必要的再确认。

7、标识和可追溯性(标准条款7.5.3)

(1)生产中产品无证明其身份的适当标识(过程卡、随工单、路线卡等)。相似的物品不易区分。

(2)在有可追溯性的场合,产品标识不具有惟一性,无法追溯。

(3)可追溯性实施中出现“断裂”现象而无法实现可追溯性。

(4)产品标识系统过于简单,或过于繁杂,无法做到‘使用适宜的方式’标识产品,不具有可操作性。

(5)产品标识在使用中消失而未按规定补加标识。

(6)产品分割、分装时,未按规定将标志转移至每一部分。

(7)当产品有有效期限限制时未对产品作出有效期标识。

(8)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9)不合格品未加标识。

(10)标识消失、涂改时有发生。

(11)检验状态改变了,其标识没有变化。

(11)检验状态规定的部位、印鉴、签署、记录不完善。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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