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本小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资料1】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在其机构所在地销售建筑服务,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本月开工、本月竣工,取得含税收入220万元,其中支付分包商工程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税额5万元。购买一批建筑材料,用于该建筑服务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0万元、税额12.8万元。
(2)在其机构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务,该项目为老项目,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租入一台专业设备用于该建筑服务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3万元、税额0.48万元。
(3)购买办公用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无法划清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
(4)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万元、税额0.8万元,无法划清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
已知:2019年2月份适用的是“16%、10%、6%”版增值税税率;本月取得的相关凭证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请计算业务(1)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案】业务(1)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20÷(1+10%)×10%=20(万元)。
【问题2】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案】①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12.8=17.8(万元);
②业务(2)中,租入的专业设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③业务(3)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
【解析】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又用于可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④业务(4)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0.8×200÷(200+200)=0.4(万元);
【解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⑤该企业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7.8+1.6+0.4=19.8(万元)。
【问题3】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①该企业本月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税额=20-19.8=0.2(万元)。
②该企业本月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税额=200×3%=6(万元)。
③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合计为6.2万元。
【资料2】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2016年1月,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
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
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
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2】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3】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周某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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