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9.1政府采购法(掌握)
9.1.2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体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资金范围)采购,包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外资金。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调整对象范围)。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例外情形:附则规定三种情形例外,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贷款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9.1.3基本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9.1.4当事人:3类
(1)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包括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
9.1.5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1)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基本条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资源条件
4)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合法条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6)其他。
(2)采购人规定的具体采购项目涉及的特定条件
一般包括:资质、生产能力、业绩、生产许可、财务状况、专业人员等。
9.1.6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境外使用以及另有规定的情形例外审批。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
采购原则: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节能效果突出;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不少于5家。
(3)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政府采购清单。
(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采购预算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即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上。
9.1.7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其他。
(1)公开招标:
◆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国务院——中央预算,地方政府——地方预算
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邀请招标:法律规定限于货物和服务,随机邀请三家以上。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
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
是指采购人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三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询价的适用范围。
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询价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6)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