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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章节考点:第九章_第4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9月1日 ]  【

  9.4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熟悉)

  9.4.1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规定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按照效力层级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等。

  9.4.2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

  ◆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

  1)项目备案与核准。

  ◆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进行核准。

  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2)项目审批与核准。

  ◆对于《目录》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一)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

  (二)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性质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

  (四)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仍有必要建设的项目;(五)国务院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9.4.3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的主体

  主体系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的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施工许可的期限(熟悉时限、延期、中止、重新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9.4.4从业资格制度

  (1)法人从业资格制度:分为三大类:

  1)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勘察、设计企业。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3)监理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2)自然人从业资格制度

  自然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

  9.4.5发包与承包

  1)发包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两类:

  2)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一是招标发包,二是直接发包。招标发包为原则,直接发包是例外。

  3)发包中的禁止性规定

  ①禁止限定发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②禁止肢解发包。

  ③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

  (3)与承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承包的方式,可分为总承包与分承包;(工程分承包可分为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按承包主体的数量不同,可分为独立承包与联合承包。

  3)有关承包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两禁止

  ①禁止非法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建设项目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一定形式的费用或提取管理费用比例。

  ②禁止违法分包。

  A.禁止主体结构分包。B.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D.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工程结算计价

  ◆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发包双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结算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规定了三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A.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B.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C.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4.6工程质量管理(主体、标准、义务)

  建设工程标准依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

  1)民事责任。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

  3)行政责任。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

  9.4.7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体、标准、义务)

  (1)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体的义务

  1)建设单位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主体

  ①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监理、勘察与施工单位。

  ②劳动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 项目安全措施的备案。

  ④特殊项目安全生产的报批。

  ⑤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勘察单位在安全生产中责任重大。

  3)设计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不可或缺的主体。

  4)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重要的安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①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办理安全许可证。

  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构。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⑤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有持证上岗、保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

  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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