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用药指导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对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内容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适应证;
(三)用药剂量: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当特别交待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药方法: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药品说明书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应当特别交待或演示,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品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品疗效的方法;
(九)提示不能同时使用的其他药品或饮食。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指导患者使用药品,应当做到:
(一)了解患者对医学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辅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品;
(三)确认患者是否已经了解指导建议;
(四)提醒患者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提供用药咨询,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品和疾病的常识。执业药师接受咨询时应当做到:
(一)注重礼仪,尊重患者隐私;
(二)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
(三)使用通俗性语言;
(四)对首次使用该药品的、用药依从性差的及使用治疗指数低的药品的患者,应当提供书面的指导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购买非处方药的患者或消费者,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疾病和用药情况;
(二)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三)对患者非处方药的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