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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03月20日 ]  【

第三章 用药指导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对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内容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适应证; 

(三)用药剂量: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当特别交待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药方法: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药品说明书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应当特别交待或演示,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品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品疗效的方法; 

(九)提示不能同时使用的其他药品或饮食。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指导患者使用药品,应当做到: 

(一)了解患者对医学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辅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品; 

(三)确认患者是否已经了解指导建议; 

(四)提醒患者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提供用药咨询,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品和疾病的常识。执业药师接受咨询时应当做到: 

(一)注重礼仪,尊重患者隐私; 

(二)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 

(三)使用通俗性语言; 

(四)对首次使用该药品的、用药依从性差的及使用治疗指数低的药品的患者,应当提供书面的指导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购买非处方药的患者或消费者,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疾病和用药情况; 

(二)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三)对患者非处方药的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责编:duod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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