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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03月20日 ]  【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调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 处方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处方的规范性审核,包括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处方的适宜性审核,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处方医师对规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试验结果是否阴性;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是否正确;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合理; 

(五)是否重复给药,尤其是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 

(六)是否存在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存在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及儿童、老年人等; 

(八)其他不适宜用药的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执业药师依据处方内容调配药品,调配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的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特殊管理药品及高危药品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防范易混淆药品的调配差错,如名称相近或读音相似、包装外观相仿及同品种多规格药品等的情形; 

(六)调配后在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药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对需要特殊贮存条件的药品,应当加贴或者加盖醒目提示标签。 

第十三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均应当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药品交付前,执业药师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一致、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条 药品交付时,执业药师应当核实交付,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并按照处方或者医嘱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处方调剂应当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 

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加盖专用签章或者签名。 

第十七条 处方应当按规定保存备查。 

责编:duod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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