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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讲义第二节_第5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6月17日 ]  【

  5.5 行政监督与处罚

  监督主体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监督措施: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有权纠正违规行为

  对估价机构的处罚

违法情况

行政处罚措施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许可机关不予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资质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资质就从事估价业务的

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至3万的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至2万的罚款

违规承揽业务、转让估价业务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至2万元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禁止行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至3万的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难点】

  估价机构的此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最严重的是罚款,没有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内容,也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内容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 )等处罚。

  A.罚款 B.吊销估价资质证书

  C.吊销营业执照 D.没收违法所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此类行为中行政处罚最严重的是罚款,没有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这么重,也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内容。

  对资质许可机关的处罚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纠错评论责编:Z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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