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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物》考前自我检查试题及答案14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1月8日]  【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B,应为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不包括滞纳金;选项C,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选项D,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涉税鉴证业务,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涉税鉴证属于“准法定”业务,涉税鉴证的项目名称、鉴证内容、鉴证标准等由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3、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应单独填报《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它要依据应税所得表按月填报并附送有关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4、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扣除。选项C,生产销售高档化妆品的企业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5、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

6、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没有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7、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选项B,委托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选项D,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保险费、安装费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发生上述支出,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9、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卷烟在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选项B,高档手表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选项C,镀金首饰不属于金银首饰,不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10、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D,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C,属于不征税收入。

【点评】注意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分。这个知识点属于历年的高频考点,建议将教材内容仔细通读。

(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1、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选项B,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C,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三项费用”中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三项费用”扣除是考试重点内容,主要是在客观题、综合题中考核,要求熟练掌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2018年出台新政策: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具体政策见相关文件。

12、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和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记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点评】本题考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政策对比记忆。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和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记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13、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即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准予扣除。

【点评】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是历年考试中的高频考点,重点掌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4、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D,均不得在税前扣除;选项C,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点评】本题考查个体工商户支出不得扣除的项目,建议考生可以结合教材《税法二》中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的内容学习。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15、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4-2000)×(1-20%)]÷[1-30%×(1-20%)]=48421.05(元)

应代付个人所得税=48421.05×30%-2000=12526.32(元)。

【点评】本题考查“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的知识点。建议结合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对比记忆。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

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6、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7、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0000-10000)×5+10000×5×3÷12=212500(元)。

【点评】本题考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考生要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内容加以掌握。本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企业办的学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8、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点评】本题考查“房产税纳税人”的相关知识点。容易出现在选择题中。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19、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B,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的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点评】本题考核“资源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知识点。建议结合《税法一》教材内容学习。

20、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选项A,属于征税行为,必须要先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CD,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评】本题考查“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知识点。属于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要注意总结和区分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的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见解析。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必经复议):第1项;(选择复议):第2项~第12项。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D,涉税服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选项E,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若因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涉税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税务师行业的特点”,其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是高频考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①涉税服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②在涉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为建立了涉税服务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③若因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涉税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2、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选项B,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选项C,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追征税款权”的相关规定,此知识点比较重要,需要考生加强记忆,主要内容如下: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3、

【正确答案】 ADE

【答案解析】 选项B,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选项C,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相关规定,此知识点非常重要,历年考试均会涉及,考生应该熟练掌握此知识点的相关内容。

4、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截止到2018年2月1日,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此知识点比较简单,按照解析强化记忆,熟练掌握。

5、

【正确答案】 ACE

【答案解析】 选项B、D“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无需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相关知识,此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高频考点,考生需要通过多做练习,总结每个题目考核的内容,以达到熟练掌握的目的。

6、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B,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所以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征收消费税;选项E,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包装物押金”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规定,此知识点易混易错,需要考生做一些练习题,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熟练掌握。

7、

【正确答案】 DE

【答案解析】 选项A,房地产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选项B,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选项C,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点评】本题考查“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知识点。每年企业所得税综合题中都会涉及加计扣除,选择题也会涉及,各行业的扣除比例要比对记忆。

8、

【正确答案】 ACDE

【答案解析】 选项B,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分两种情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本题考查“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考试中尤其注意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9、

【正确答案】 ABE

【答案解析】 选项A,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选项B,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选项E,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点评】本题考查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知识点。容易出选择题、简答题,综合题中也可能会涉及。但是内容并不难理解,需要大量记忆,考试中一定不要成为丢分的项目。

10、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E,是影响税务师执业风险的因素。

【点评】本题考查税务师执业风险的知识点。可能会在选择题中出现。熟悉教材内容。

三、简答题

1、

【正确答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11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7年4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8年4月)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00

【正确答案】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不动产净值率=(10000000-10000000÷10)÷10000000×100%=9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0000+440000)×90%=99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9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30000

【点评】本题考查了“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及改变用途后“不动产进项税额的转出”等问题,此知识点网校老师结合教材讲解了不少例题,可以结合老师课程的讲解,熟练掌握此知识点。

2、

【正确答案】 王先生3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5000+10000)×(1-20%)×20%×(1-30%)=6160(元)。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

【正确答案】 王先生5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正确答案】 ①王先生9月份取得的股息所得需要纳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王先生9月份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50%×20%=800(元)。

②王先生9月份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无需纳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点评】本题考核了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所得的法律责任、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股票转让所得等几个问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这种形式是个人所得税的常见考核方式,相当于几个单项选择题的叠加,整体难度不大。

3、

【正确答案】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业务(1)该建筑公司在B市应预缴的增值税=(2220-700)÷(1+11%)×2%=27.39(万元)

【正确答案】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业务(2)该建筑公司在C市应预缴的增值税=(3000-1300)÷(1+3%)×3%=49.51(万元)

【正确答案】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正确答案】 业务(1)的销项税额=2220÷(1+11%)×11%=220(万元);

业务(2)应纳增值税税额=(3000-1300)÷(1+3%)×3%=49.51(万元);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00÷(1+11%)×11%=69.37(万元);

当月应向A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20+49.51-69.37-27.39-49.51=123.24(万元)。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相关问题,首先需要区分是采用一般计税还是采用简易计税,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和计算方法是不同的。

4、

【正确答案】 1.丢失抵扣联的处理方法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发票联的处理方法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方法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历年考试的简答题均会出一些关于文字表述的题型,这需要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记忆背诵相关的知识点,这样考试时才能从容的应对此类型的题目。

5、

【正确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税法上应确认对A公司的投资收益360万元,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45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此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还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0万元。

【正确答案】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甲公司撤回其在B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当于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金额为400(1000×4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撤资时应确认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3000-2300-1000×40%=300(万元)。

【正确答案】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所得=3800-3000=800(万元)。

【正确答案】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在税法上不

确认投资损失,只有当投资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权益法核算的应分担的D公司的亏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点评】本题考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持有阶段、处置阶段的税会差异及所得税纳税调整。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税会处理总结如下:

(1)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阶段税会存在两项差异:①由于投资收益确认时间不一致导致的差异。会计上按照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则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②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税法要做纳税调减处理,该项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差异一经形成,不会消失。

持有阶段:

情形

账务处理

税会差异

表格填写

(1)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化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会计:确认投资收益
税收:不确认

纳税调减;
A105000第4行

(2)决定分配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会计:不再确认
税收:确认

纳税调增;A105000
免税调减:主表17行

(3)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无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阶段:

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2)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因此,投资公司不能将被投资公司的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

四、综合分析题

1、

【正确答案】 资料(1)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销项税额=1000000×50%×17%=85000(元)

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资料(2)的会计分录如下:

②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项税额=1755000÷1.17×17%=255000(元)

借:银行存款     1719900

财务费用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资料(3)的会计分录如下:

出售时应纳税额=200000÷(1+3%)×2%=3883.5(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6116.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83.5

资料(4)的会计分录如下:

增值税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则预缴的增值税税额=222000÷(1+11%)×3%=6000(元);实际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应纳税额=222000÷(1+11%)×11%=22000(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借:银行存款222000

贷:预收账款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

资料(5)的会计分录如下:

自2016年5月1日起取得的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则3月份应抵扣的进项税额=550000×60%=330000元,剩余的40%部分(即220000元)在2019年3月份抵扣。

借:固定资产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20000

贷:银行存款5550000

资料(6)的会计分录如下:

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85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50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点评】根据本题的业务资料,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现金折扣即销售折扣,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⑤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⑥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正确答案】 3月份应缴增值税=85000+255000+3883.5+22000-330000+8500-6000=38383.5(元)

【点评】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时,要把所有的业务都考虑全面,注意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抵扣。

【正确答案】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2018年3月1日 至2018年3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是 √否×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S市

预征项目和栏次

销售额

扣除金额

预征率

预征税额

1

2

3

4

建筑服务

1

 

 

 

 

销售不动产

2

 

 

 

 

出租不动产

3

222000

 

3%

6000

 

4

 

 

 

 

 

5

 

 

 

 

合计

6

222000

 

3%

6000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填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次纳税人的代理填报人,任何与本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填表人申明

以上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项目

栏次

本月金额

销售额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1

2200000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2

2000000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5

194174.76

税款计算

销项税额

11

362000

进项税额

12

330000

进项税额转出

14

8500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

321500

实际抵扣税额

18

321500

应纳税额

19

40500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5825.24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1941.74

应纳税额合计

24

44383.5

税款缴纳

本期已缴税额

27

6000

①分次预缴税额

28

6000

本期应补(退)税额

34

38383.5

2、

【正确答案】 该企业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如下:

①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11%=110(万元)

②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0×7%=7.7(万元)

③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10×3%=3.3(万元)

④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印花税=1000×0.05%=0.5(万元)

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的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

评估价格=1300×60%=78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7.7+3.3+0.5=11.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780+11.5=791.5(万元)

增值额=1000-791.5=208.5(万元)

增值率=208.5÷791.5=26.34%,适用税率为30%。

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08.5×30%=62.55(万元)

【点评】此问考核的知识点是销售旧房及建筑物应交的税金及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经常出现在土地增值税简答题或综合题的某一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②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③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不包括增值税。

2.销售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正确答案】 该企业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及相关调账处理如下:

①转让办公楼少缴纳的税金=7.7+3.3+0.5+62.55=74.05万元),此金额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

②该企业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6000+350+80+300-4300-60-120-300-900-500-50-90-74.05=335.95(万元)。

【点评】会计利润是完全按会计准则核算得来的,不考虑税会差异。但是,对于企业违反会计准则的错漏帐,应进行调整,这样才是正确的会计利润。

③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为(6000+350+60)×0.5%=32.0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应为32.0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0-32.05=47.95万元。

④广告费支出,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6000+350+60)×15%=961.5(万元),当年的广告费支出8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上年结转未抵扣完的广告费可以抵扣的金额=961.5-800=161.5(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1.5万元。

【点评】此问考核的知识点是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涉税处理。关于此知识点提请考生关注:

1.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其计算基数一般是相同的,即本年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2.超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不可结转;超过限额的广告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

3.上年结转的广告宣传费,要在本年剩余的限额内抵扣,不得超限额抵扣,超限额部分可继续结转下年抵扣。

⑤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4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2000×2%=40(万元),未超过限额,无需纳税调整。

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32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2000×14%=2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280=40(万元)。

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60万元,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2000×2.5%=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0=10(万元)。超过的部分(1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点评】三费的纳税调整是年年必考点,难度不大,得分较容易。关于职工教育经费请掌握几点:

1.特殊行业: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般企业2.5%;

2.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可单独据实扣除。

③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超过扣除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无限期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不受5年的限制,这点跟广宣费的结转扣除一样,考生应关联记忆。(亏损弥补有5年之限,对比掌握)

3.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⑥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120万元,未经税务机关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⑦当年缴纳的税收滞纳金5万元和支付的交通部门罚款2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支付的合同违约金1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点评】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常考)

注意: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5.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⑧公益性捐赠支出=50+60×17%=60.2(万元),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335.95×12%=40.3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40.31=19.89(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为19.89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0=10(万元)。

【点评】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⑨购置的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以抵免应纳税额=200×10%=20(万元)。

【点评】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抵购入当年的应纳税额,是少有的税额式减免,也是常考内容。注意:抵的是应纳税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⑩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年取得的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5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点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也是常考内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都应纳税调减处理。

当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35.95(会计利润)+47.95(业务招待费)-161.5(广告费)+40(职工福利费)+10(职工教育经费)+120(资产减值损失)+7(滞纳金、罚款)+19.89(公益性捐赠)+10(视同销售)-30(国债利息)-50(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49.29(万元)

当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49.29×25%-20(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67.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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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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