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
1.某县城一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粮食白酒30吨,每吨买价1万元,粮食白酒入库,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4.8万元。
(2)购进酒精10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格20万元,酒精入库,支付运费5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领用成本为70.85万元的酒精,发送给外单位加工成白酒100吨,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0万元、不含税辅助材料款5万元,取得受托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白酒收回后入库。受托方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0万元。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50吨对外出售,收到不含税货款50万元。
(5)自产薯类白酒100吨,每吨成本价9000元,每吨不含税售价18000元,本月售出80吨。
(6)本月用外购粮食白酒20吨连同自产薯类白酒20吨勾兑成低度白酒100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全部销售给某烟酒批发企业,每吨不含税售价为3万元,销售合同约定酒厂本月收取60%的价款;其余的40%价款在下月15日收取。
(7)酒厂将上月购进的粮食白酒10吨(账面成本1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连同自产薯类白酒1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
(其他相关资料:薯类白酒成本利润率为5%,特制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万元)。
(1)计算该酒厂2018年12月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该酒厂2018年12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该酒厂2018年12月应纳增值税。
2.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主要生产销售同一型号的小汽车,每辆市场不含税售价为4.6万元,每辆小汽车的生产成本为2.8万元。2018年发生如下业务:
(1)按市场价格销售小汽车19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400万元。
(2)按照市场不含税价格销售20辆小汽车给本单位职工。
(3)全年外购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40775万元。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1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80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
(5)全年发生销售费用7600万元,其中含当年发生的广告费5000万元、业务宣传费400万元,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中介服务公司佣金100万元(所签订的协议注明相关交易实现收入1500万元)。
(6)全年发生财务费用2100万元,其中含向关联企业(非金融企业)支付一年期贷款的利息费用900万元。已知借款本金为12000万元,生产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0万元,且关联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该生产企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
(7)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500万元,其中直接资助贫困大学生300万元,通过省人民政府向希望工程捐款100万元。
(8)企业接受捐赠机器设备一台,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771.96万元;结转的上年未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80万元,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12%,不考虑除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201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6)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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