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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试题:增值税法_第6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7日]  【

  三 、计算题

  1. 【答案】

  (1)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相应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是支付的运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17%=1020(元);

  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1020=80(元)。

  (2)销售汽车装饰物品、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出租汽车,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2000+5000)×17%=6290(元)。

  (3)业务(4):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5750÷(1+3%)×2%=5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6290-80+500=6710(元)。

  【解析】

  【知识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 【答案】

  (1)业务(1):外购货物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2):外购货物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货物的进项税额;支付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准予按照3%的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3%=300(元);

  该商场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0元。

  (2)业务(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本题由于电脑当月尚未发出,所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4):调制乳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鲜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1232÷(1+17%)×17%+10848÷(1+13%)×13%=2880(元);

  业务(5):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该安装劳务收入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应作增值税价税分离处理。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234÷(1+17%)]×17%=544(元);

  该商场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880+544-300=3124(元)。

  【解析】

  【知识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 、综合题

  1. 【答案】

  (1)业务(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910+1300×11%=4053(元);

  业务(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4000×17%=2380(元);

  业务(5):准予抵扣换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36000×17%=6120(元);换入的水泥由于用于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6):应转出的进项税额=8800×17%=1496(元);

  该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053+2380+6120-1496=11057(元)。

  (2)业务(2):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2000×17%+42120÷(1+17%)×17%=16660(元);

  业务(4):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在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征税。应确认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28080÷(1+17%)]×17%=24480(元);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在包装物逾期未退没收押金时并入销售额征税,收取当期不征税。应确认啤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5500÷(1+17%)×17%=25500(元);

  业务(5):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金额及进项税额。应确认换出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6000×17%=6120(元);应确认换出红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620÷(1+17%)×17%=14620(元);

  该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6660+24480+25500+6120+14620=87380(元)。

  (3)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87380-11057=76323(元)。

  【解析】

  【知识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 【答案】

  (1)业务(3):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17%=3060(元);

  业务(4):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5740÷(1+17%)×17%=3740(元);

  业务(5):应确认的A型号机器设备增值税销项税额=25740÷(1+17%)×17%×2=7480(元);应确认的B型号机器设备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1+10%)×17%=2431(元);

  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3740+7480+2431=16711(元)。

  (2)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货物的进项税额和相关运费的进项税额;

  业务(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6):食用植物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200×13%=676(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6711-(5000-676)=12387(元)。

  【解析】

  【知识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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