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一、汇兑
1.汇款回单和收账通知
(1)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2.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 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托收承付的暂停办理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所有的)向外办理托收。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
“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①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③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④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⑤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⑥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⑦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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