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票据
一、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 人、保证人、承兑人。
二、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
①因出票人签发而取得;
②接受背书转让而取得;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而无偿取得。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上述情形恶意取得票据;
(4)无偿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例-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2013年)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
(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本题中,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其前手陈某;既然陈某系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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