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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部分债权考点归纳_第8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1月19日 ]  【

  考点7: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例17(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  )。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C.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本题中选项A中“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选项B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及选项D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均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选项A、B、D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选项C中“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属于正常情形,而非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情形,对此,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故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记我国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各种情形的规定,并准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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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xiaoq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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