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贷款担保(掌握)
一、贷款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贷款担保是指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贷款担保的分类
贷款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和财产担保两种:
人的担保。主要指由作为第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向银行提供的,许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如果债务人未按期还款,担保人将承担还款的责任。
财产担保。又分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财产 (例如股票、债券、保险单等 ) 担保。这类担保主要是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抵押给银行。
担保的形式有多种,一笔贷款可以有几种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银行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质押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3)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较少用于银行信贷业务中。
银行的贷款业务实践中主要使用的贷款担保形式主要是前三种,即抵押、质押和保证。
(三)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
法定范围包括:
(1)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债权。
(2)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
(3)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银行的金额。
(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银行造成损失时,应向银行支付的补偿费。
(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
(6)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问,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
银行贷款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担保原则
《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参不参加民事活动,参加何种民事活动,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处分_己的财产和权利。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平、合情合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享有特殊的权利,或者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担保活动中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恪尽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贷款担保的作用
银行开展担保贷款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协调和稳定商品流转秩序,使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3.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状况
4.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
贷款保证(一)
二、贷款保证
(一)贷款保证的定义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制度。在成立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以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二)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资格做了明确规定。
首先,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作为保证人不仅要满足上述两个要件,还要受下述各条件的限制: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2)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并进一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4)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并且,提供保证的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还要就提供保证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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