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质押的设定条件
贷款质押中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贷款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和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设定的各环节要求如下。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并可移交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③国家机关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租用的财产;
⑥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材料
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应在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送出质人提交的“担保意向书”及以下材料。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
①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 法人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须提供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作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3、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
② 用权利出质的,应核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
③ 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作出决议。
④ 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①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作为质物。
② 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
③ 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④ 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须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
⑤ 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
⑥ 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价值的确定
① 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② 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
(2)质押率的确定
确定质押率的依据主要有:
质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财产应适当降低质押率。
质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质物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质押权利的经济性贬值或增值三方面进行分析。
5、质押的效力
质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四)贷款质押风险
1、贷款质押的风险种类
(1)虚假质押风险
(2)司法风险
(3)汇率风险
(4)操作风险
2、贷款质押的风险防范
(1)虚假质押风险防范。
(2)质物的价值风险防范。
(3)质押操作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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