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评价
信贷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调查和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保证限额分析等几个方面。
(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金融机构;
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
担保公司
商业银行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测算信用风险限额。
(3)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
保证人保证限额,是指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得出的数值。
(4)保证率的计算
在计算出保证限额后,还应计算保证率,通过计算保证率,进一步衡量保证担保的充足性。保证率计算公式为:
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100%
(5) 经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信贷人员撰写“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评价审查人员。
贷款保证(二)
(三)贷款保证风险
1、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2)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3)虚假担保人
(4)公司互保
(5)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6)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2、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1)核保
商业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保证人的,要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成的签字。
②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授权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不应接受为保证人。
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招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⑤核保必须双人同去,尤其是对于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更应强调双人实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证人蒙骗,或与企业勾结出具假保证,而双人能起到制约作用。
⑥核保人必须亲眼所见保证人在保证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做好核保证实书,留银行备查。如有必要,也可将核保工作交由律师办理。
(2)签订保证合同
商业银行经过对保证人的调查核保,认为保证人具备保证的主体资格,同意贷款后,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①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书面保证合同可以单独订立,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②保证合同订立方式
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商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后者大大简化了保证手续。最高贷款限额包括贷款余额和最高贷款累计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加以明确,以免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③保证合同的内容
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贷款)种类、数额,贷款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尤其是从合同之间的当事人名称、借款与保证金额、有效日期等,一定要衔接一致。
(3)贷后管理
银行办完保证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① 保证人经营状况是否变差,或其债务是否增加,包括向银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 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有如下几方面的表现:
一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展期后的贷款,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经协商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一笔新贷款用于归还拖欠的旧贷款,但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时可能写上“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这就出现与实际用途(归还旧贷款)不符的情况,某些没有诚意的保证人以此为由,提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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