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及银担业务合作
1.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管理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2.银担业务合作及其风险防范
加强银担合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
贷款抵押(一)
三、贷款抵押
(一)贷款抵押的概念
贷款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二)贷款抵押的设定条件
1、抵押的范围
债务人在向商业银行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抵押担保,信贷人员应依据银行制度规定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债务人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初步判断。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债务人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改变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特别规定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贷款抵押额度的确定
(1)抵押物的认定
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归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抵押人有权支配的财产。因此,银行对选定的抵押物要逐项验证产权。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A,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有产权单位同意的证明;
B,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用其财产作抵押时,除应该核对抵押物所有权外,还应验证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
C,用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应取得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2)抵押物的估价
①估价方法
在我国银行的贷款业务操作中,一般的估价方法有:
对于房屋建筑的估价,主要考虑房屋和建筑物的用途及经济效益、新旧程度和可能继续使用的年限、原来的造价和现在的造价等因素;
对于机器设备的估价,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无形损耗和折旧,估价时应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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